法制网讯 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郭建 唐成红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公证处遇到马女士带着年迈的婆母周某某和年幼的女儿李某甲来为支取丈夫李某乙的“银行存款”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过初步了解,马女士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公证员立即按照相关程序对死者李某乙的亲属关系和银行凭证等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细心的公证员发现,据马女士提供的“银行存款”凭证显示,该款项是在死者李某乙去世一年多以后才汇入其账户,随即又对马女士和周某某进行详细询问,得知该款 项是李某乙生前单位所汇入的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告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一时之间马女士又犯了难,不知该如何是好。公证员本着便民利民的办事原则,采取了变通的方法,先同银行与李某乙的单位积极沟通,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意见,通过公证员的努力协调,最终银行和单位同意了公证处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办理了与死者李某乙的亲属关系公证,马女士拿着公证书顺利的从银行取出了死者李某乙的抚恤金,并按照之前在公证处由承办公证员建议和拟定好的协议同婆母周某某和女儿李某甲分配了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