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邱春燕
2018年8月7日,一辆货车被浙江省江山市环保部门查获,车内装有为张某运送的废旧电路板12.98吨、含铜水泥球28.01吨、杂料(边角料)1.37吨。
随后,环保部门前往张某的冶炼厂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到达时,冶炼厂正在生产,冶炼炉炉口内有红色火焰,炉口上方青烟弥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仅经物理沉降后便直接排向大气中,废渣堆放在厂区外露天土地上(未作硬化处理),冷却废水排向厂区外露天水塘。
案发后,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经调查,2018年3月,张某未经审批,租赁了位于江山市峡口镇某村农牧场的闲置厂房用于经营金属冶炼,配建有金属冶炼生产线一套。
7月20日至8月7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从一绰号“老硬”(身份不详)的人手中购买了废旧电路板60吨和含铜水泥球120吨,另自行购买了焦煤35吨,按一定比例冶炼铜锭出售,共冶炼出铜锭40吨左右。
被环保部门查获时,除当场查扣的8.525吨铜锭外,其余铜锭均已出售,每吨售价平均在3万元左右。
2019年5月23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23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20万元。
江山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张某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6月21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江山市检察院向衢州中院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
7月16日,江山市检察院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大气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经过该研究院踏勘与评估,认为张某在废旧电路板焚烧过程中无针对溴代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可确认电路板焚烧冶炼导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按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气环境损害,线路板焚烧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25250元,焦炭焚烧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641元,合计442891元。
衢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系违法生产,亦未装有废气监测,在污染事件案发后停止生产,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在事后接受委托时与污染行为发生时间的间隔较久,已无法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监测。
但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被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仅经除尘设备的沉降、旋风、布袋处理,既无脱硫、脱硝措施,也无针对溴代二噁英类污染物处理措施。
被告所焚烧的废旧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900-045-49号,危险特性为T(毒性),线路板中还有部分成分是易燃的有机聚合物。故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依据文献法,评估确定被告在焚烧过程中产生溴代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法院对该研究院出具的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告张某未经审批,擅自租用厂房收购废旧电路板焚烧提取金属铜,短时间内便焚烧废旧电路板60余吨、焦煤35吨,对焚烧产生的溴代萼、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未采取治理措施,直接向大气排放,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对该损害张某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42891元,并支付评估费60000元,共计5028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