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消费令助力个体户经营发展

2020-04-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969℃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检察建议推动解除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消费令;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疫妨害公务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检察监督疏通生产经营堵点

【典型案例】在江苏省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环保部门对一家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材经营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法院对该经营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负责人卢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当年3月,法院确认该经营部已停产停业,遂以执行完毕为由予以结案,但一直未解除卢某限制消费令。

2020年3月,卢某向检察机关申诉,其已全部履行停产停业义务,环保手续也已齐全,恢复正常经营,现疫情形势好转,准备外出进货,处理订单,但因限制消费令仍未解除,导致其无法购买合适的高铁票、飞机票,影响复工复产。

检察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阅案卷,与卢某进行线上调查谈话,并到该经营部现场实地查看。3月1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卢某限制消费令予以解除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于当天将卢某移出限制消费名单。

在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金某合理诉求的解决,最终法院删除了金某失信信息。

【以案释法】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制度。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已满足解除消费限制、删除失信信息条件时不予及时解除、删除,将对被执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但法院没有及时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或被执行人因没有履行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针对确有错误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和行政决定,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保护被执行人特别是当涉案被执行人为民企、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或通过与法院和相关单位沟通,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便利,助力复工复产。

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民企止损

【典型案例】在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一网络科技公司的App软件只允许注册用户上传一定数据大小的图片文件,王某某利用“自动切片上传”程序,将影视剧文件分割成若干图片,以每分钟上千次的频率上传,实现上传图片的自动连续播放,消耗App服务器宽带流量。

2月21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批准逮捕。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诚恳的赔偿意愿,检察官积极与其家属、辩护律师就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事宜进行沟通。王某某家属经尽力筹款,代为赔偿部分损失。被害单位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并表示在疫情期间收到退赔的经济损失,对其复工复产有很大帮助。

4月10日,闵行区检察院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被害单位、侦查机关承办人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王某某认罪悔罪,系偶犯、初犯,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照顾,且已部分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4月13日,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以案释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于化解矛盾,促成谅解,降低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依法维护、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利其生产经营。同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民营企业财产损失的案件,都应当通过积极履职全力追赃挽损,把损失和社会危害降到最低。

适用认罪认罚源头治理纠纷

【典型案例】在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中,1月29日,王某某一家三口从外地返回常州,未按要求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有外出活动,且拒绝张贴居家隔离告示单。

民警、协警上门后,王某某仍拒不配合,抢夺民警手电筒,扯下民警口罩,并将其小臂咬伤,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王某某的儿子梁某生用拳头击打协警面部、耳部,王某某丈夫梁某洲欲动手时被拦住。

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王某某等3人立案侦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考虑到梁某洲被及时控制,梁某生暴力行为较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即将毕业刚获得工作,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差等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3人分别作出不作为犯罪处理、取保候审、以刑事追诉处理。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认罪认罚。3月13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贵州省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与上述案例类似,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对两人进行了训诫教育。

【以案释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防控措施,服从政府人员、公安民警依法管理,发生纠纷、冲突时,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而不能诉诸暴力。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