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何小敏 张丹
2013年10月,卢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2月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7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开始分居生活,并于2018年4月,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举办婚礼前,卢某一家四处筹借,将13.6万元交给媒人带至吴某家摆礼,吴某家收取礼金12.8万元。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卢某及其父母遂诉至彭水县法院。
经综合认定原被告举示的证据,彭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其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且通过庭审查明原告一家通过种植烤烟,也有稳定充足的收入,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卢某及其父母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等新证据。重庆四中院审理查明,卢某一家主要以种植烤烟获得收入,其年纯收入约4万元,且卢某举示的为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足以说明卢某一家在给付彩礼后,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种植烤烟所需成本都需要贷款来解决。因此,可以认定卢某一家为结婚而支出彩礼后,导致其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酌定由吴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万元。
二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对彩礼现金的数额有异议,却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二审法院对卢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后,最终决定采信并无不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