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赵志锋
俗话说:“感情深,一口闷”。推杯换盏这种事,可千万不要勉强他人,因为搞不好,会摊上大事。甘肃省金昌中院近几年审理了许多酒后出事的侵权纠纷案件,许多同饮者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近日,金昌中院审结的一起因好友相约饮酒致死的案件,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无责。
朱某生前与陈某等三人是共同创业的好友,四人案发前也多次在一起饮酒。2018年10月12日,朱某转给陈某211元委托陈某等人购买排骨、花生米、两斤半散酒,相约四人晚上一起喝酒,后四人在共同经营的车城内打扑克喝酒,喝完酒后,陈某等人将朱某安全送回家中。朱某睡觉至凌晨,因呕吐物窒息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在家中死亡。朱某家人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遂将陈某等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可能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朱某生前与陈某等三人是共同创业的好友,四人此前也曾在一起饮酒,本案中,四人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恶意劝酒等导致朱某饮酒过量的情形;共同饮酒后陈某等人将朱某安全送回家;朱某系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陈某等三人对朱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朱某亲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的被告陈某等人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其在共同饮酒中是否存在过错。共同相约饮酒,相互之间负有劝阻、照顾、求助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等相互保护义务。本案中,陈某等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对朱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