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余东明 张海燕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车牌租赁合同纠纷案,认为私自出租车牌的行为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判决该租赁合同无效。据悉,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判决类似案件。
据了解,家住上海浦东的李先生通过车牌额度拍卖市场拍到了一块“沪F”牌照,但暂时没有上牌需求。某汽车租赁公司找到他,提出可以出钱租下这块车牌。于是李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车牌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租金7000元,到期返还车牌。
然而一年租期到后,公司却拒绝归还车牌。李先生无奈,将该公司起诉至奉贤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车牌,并按照年租金的3%支付滞纳金。
奉贤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进行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目前这块“沪F”车牌挂在一辆东风日产小汽车上,车辆登记在原告李先生名下,而在审理过程中,李先生确认涉案小汽车并非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
同时,车牌或者私车额度的租赁行为将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混乱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达成的《车牌出租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某公司应配合原告李先生办理退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