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前将卡给朋友出狱后透支上万元

2020-06-1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02℃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被告杜某服刑期间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不料朋友使用该信用卡并透支了上万元,杜某服刑期满后接到法院传票再次涉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杜某因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因杜某在某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2000元,尚处于免息期,为了避免产生相关利息费用,故其将信用卡交付朋友张某,并叮嘱张某在到期还款日帮忙返还上述欠款。不料张某因手头拮据,不仅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返还欠款本金,反而持卡进行消费上万元。被告杜某刑满释放后,接到法院传票,方才得知该信用卡已经透支上万元的事实。庭审中,杜某辩称,信用卡大多数金额是张某实际使用,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要求法院驳回某银行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杜某将信用卡出借朋友后产生的透支款项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一、从合同效力上看,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并非无效情形。本案中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之规定,信用卡转借属违规行为,应由相应部门处罚。但该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信用卡出借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只是一种违规、违约行为,不能将其升格为损害银行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也不属于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该行为并非必然无效。其二、从合同相对性角度,信用卡出借人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开卡后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信用卡出借人,即便信用卡出借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实际使用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因此,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杜某,即便杜某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故银行有权要求杜某返还欠款本息。至于杜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杜某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杜某返还信用卡的借款本息上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出借信用卡存在法律风险需谨慎

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业务因具有信贷功能、申请便捷和享受免息期等优势,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受到人们的青睐,相应地引发大量的信用卡纠纷案件。由于信用卡持卡凭密码消费的特点,谁持卡凭密码就可刷卡消费,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出现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本案杜某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终尝败诉苦果,看似无辜,其实并不冤枉。在此,法院提醒民众,信用卡出借行为属违规行为,不值得提倡,且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存在民事法律风险。如果信用卡保管不善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产生欠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只会向信用卡出借人催收。因为实际使用人借用出借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表面上,两者之间系信用卡透支借用关系,实际上,双方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借贷合意,并且实际履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该民间借贷与信用卡纠纷分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信用卡出借人只能另寻法律途径向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主张返款付息责任。

另一方面,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因此,信用卡仅限申领人持有并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情形作了详细的说明,如果将信用卡肆意出借给他人,借出去的信用卡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或者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信用卡出借人要谨慎保管好个人信用卡和密码,信用卡不要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出现信用卡出借行为,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款项是由谁消费的,对于自己能否胜诉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