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杂物引发火灾房管失职应当补偿

2020-06-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26℃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李某在小区1层楼道内用打火机点燃了楼道内刘某放置的杂物后引发火灾,导致楼道单元门扭曲无法开启。又因小区道路狭窄、停车混乱、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导致1层住户杨某被烧死。经鉴定,李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此次事件涉及刑案部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随后的民事追偿阶段,杨某的继承人马某等人考虑到李某及刘某可能无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将房屋产权单位丰台房管中心及其下属单位房管南苑分中心及属地政府马家堡办事处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杂物堆积人刘某、放火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放火行为和刘某堆放垃圾的行为共同造成杨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二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李某承担80%的责任,刘某承担20%的责任。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丰台房管中心、房管南苑分中心作为产权人委托的房屋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现因小区缺乏管理致使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火灾地点延误救火,其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因此由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马家堡办事处已尽到相应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3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27万元的赔偿责任;丰台房管中心应与房管南苑分中心在李某及其监护人、刘某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在总金额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判决管理者在侵权行为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平衡了被侵权人、侵权行为人及管理者之间的利益,降低了被侵权人无法受偿的风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对管理者责任的认定,也提示管理单位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管理人基本义务,对管理区域内可能产生的违反治安、环保、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采取事前预防措施。

此外,该案依职权追加放火人和杂物堆积人作为本案被告,向社会公众传递了经济条件差并非免除责任的“挡箭牌”的导向,也提示建筑物使用人要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在生活中维护好小区秩序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