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学途中意外受伤未尽义务旅社担责

2020-11-11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6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2017年12月16日,安徽省泾县云岭镇某小学学生肖某与同学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滁州长城影视城研学旅行活动,10多位教师也参与了活动。该活动由合肥一家旅行社组织并接待,时间为两天。

到达影视城后,学生与教师被分开,由影视城的教官带学生乘坐观影车观影,管理,教师并未参与。肖某等学生在影视厅观影结束后,离开影视厅在等候区等候。等候区无导游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进行管理。有学生在等候区活动场地荡秋千,然而秋千架突然倾倒,将附近的肖某砸伤。肖某随即被送入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右胫骨髁间嵴骨折,陆续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肖某的前期医疗费用已由学校、旅行社支付。2019年4月11日,肖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对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

随后,肖某的父亲将学校、旅行社起诉至泾县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9万元。但学校辩称,到达影视城后学生与带队的教师被分开,教师不能在现场对学生进行管理。故学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认为,根据旅行合同的约定及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对旅行活动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因同学争抢、推摇景区内的秋千,致秋千倾倒而受伤,肖某的受伤系意外事件,旅行社对此不存在过错。

泾县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肖某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经过,可认定肖某自身不存在过错。肖某等学生观影后在等候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继而发生损害,且旅行社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肖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肖某等学生到达影视城后,应影视城的游览要求,学校的老师即与学生分开活动,学生交由旅游服务者管理,学校不参与管理。肖某在此期间发生损害,学校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9.6万余元。

办案法官表示,旅游经营者组织在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在本案中,肖某受伤时,现场没有导游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保障这群未成年游客的安全,旅行社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