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厂家担责无偿返修

2020-11-20 来源:法制网 热度:99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张翔鹏

某装备公司将车辆送至某维修站进行大修,之后陆续在该维修站进行了两次保养。不料,在质保期内,车辆出现了与原维修部位相关的故障,在维修站的指引下,装备公司将车辆交至另一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对于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和维修费由谁承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装备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指出,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法院认为,维修站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车非因维修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故应承担新发生的拖车费和维修费。

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从修理厂取车时,除了有些问题能从外观上直接看出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过驾驶一段时间后再度出现故障,此时才得知此前的维修有问题。因此,消费者务必应知晓维修部分的保修期,以便及时维权。对于商家而言,车辆在保修期内出故障,应承担保修责任和相关费用。

法官提醒,因维修质量不过关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甚至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各类车型、各类故障的保质期限也彻底公开透明,维修质量保证期将成为每个修理厂对其维修质量的公开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维修质量是否达标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承修方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负次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证明自己按照规定技术和工艺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