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使用非原厂件构成欺诈加倍赔偿

2020-11-2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9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张翔鹏

董女士因交通事故将受损车辆送至某汽修厂维修。然而,让董女士没想到的是,该汽修厂作为某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店,却在维修时未使用原厂配件,事后还辩称送修时也未明确要求使用原厂配件。

“我的车有保险,送修时明明提出了用原厂件的要求。”董女士对于这样的结果很无奈,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汽修厂作为该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站,未提交证据证明董女士将车辆送修时明确要求不使用原厂配件,未证明其在进行维修时已将不使用原厂配件告知董女士,不能根据价格不同推断出董女士在结账提车时已明确知晓涉诉车辆所更换的配件并非原厂生产,故应认定该汽修厂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董女士维修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董女士要求退款并加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汽车维修时,维修机构的过度维修、捆绑消费、以次充好是常见的配件欺诈情形。由于消费者很难清楚分辨汽车零部件,导致车辆的维保项目不断增加,维修质量却反而下降。”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称,甚至有部分无证经营的“维修游击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人为制造故障,把小毛病修成了大问题。

在汽车修理过程中,一些定点服务站或修理店为了追求利润,在维修过程中会“偷梁换柱”,采购比原厂更低价的产品。但是由于消费者收到的维修清单上往往只有编码,没有具体文字说明,很少会刻意去查证,而且消费者无法时刻监督维修过程,汽车修理完毕之后,大多数消费者无法辨别是否使用了原厂配件。产生维修纠纷的原因在于承修方和消费者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无论是维修标准、规则还是汽修配件质量、甄辨方式,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都比较陌生,导致难以在汽修店现场作出准确判断。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把车送修前,应先提前了解维修范围,掌握汽车维修的基本知识,议价时最好事先商定价格,明确具体项目、具体金额,如工时费、检测费、配件单价、质量等级等。同时,要看清更换的配件外包装上的“厂家、电话、注册商标”等事项,并在修理单上详细注明产品型号、产地、规格。对于维修前、维修后的车辆状态可以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记录,同时注意索要留存票据,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一旦证明汽车维修遭遇欺诈,消费者可依据“退一赔三”的规定向修理机构索赔,违法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