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黄皓 元春华 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因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其相关权益的规定,现实中因人防车位而引起的权属之争并不少见。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涉及人防车位权属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人防车位的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
法院查明,2009年12月,抚州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公司)依法取得抚州市抚河大道西侧附近一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开发建设抚州市东旭1号小区。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7759.85平方米,使用面积为6992.17平方米,规划有200个地下人防停车位。小区建成交付后,其物业由美城公司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城公司)进行管理。2017年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美城公司,自行管理小区物业,并对小区200个地下人防车位进行管理和收益。其后,东旭公司与美城公司起诉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占用的地下人防车位,并赔偿车位租金损失11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东旭公司与美城公司向抚州中院提出上诉。
抚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地下人防车位是依附结建式人防工程修建而来,是住宅建筑必备的附属公用配套设施,属于从物依附于住宅建筑,不占有土地容积率,所占空间属于住宅建筑物地表使用权的合理适度延伸使用范围。开发商出售地面住宅建筑物之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该土地使用权适度的延伸附着物(即业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车库)也理应一并处分转移给全体业主。
抚州中院同时认为,开发商最初投资修建案涉地下人防车位时,已经将修建成本纳入建设项目的总成本之中,在业主支付对价购买开发商建造的地面住宅建筑之后,其投资主体也相应发生变化,业主已实际成为了地下人防车位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