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邱元君
杨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生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宅一套和货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分割。”
离婚当晚,杨某与程某又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今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离婚已办理,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另找伴侣,则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如真实离婚,男方自愿拿出房产的一半归女方。”随后,双方又签订第三份协议书,约定:“由于没有考虑周全,两个小孩未成年,特此申明假离婚……”
然而,杨某在这之后多次要求复婚均程某被拒绝,遂将程某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并判决原告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50%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可请求撤销协议。综合三份协议,离婚及财产分割均非原告真实的意思,原告签订《协议一》系以复婚为条件,但被告离婚后拒绝复婚,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尽管一旦登记离婚,即从法律上宣告了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具有不可逆性,但对财产分割部分,因《协议一》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系原告在受被告欺诈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原告可请求撤销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所签订的《协议一》中有关于财产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