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刘韦
李某(女)与胡某(男)通过互联网相识,网聊过程中,胡某告诉李某自己居住的地方要开发,房屋要被拆迁,如果两人结婚,李某便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人头费,李某还可以保管胡某拆迁所得的一半。
李某听后非常心动,同意与胡某结婚。胡某给李某汇款1万元后,李某从四川省夹江县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两人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签订协议对将来拆迁款进行了约定。婚后3天李某独自一人返回四川夹江县居住生活。后拆迁计划取消,李某将胡某诉至南川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庭审中,胡某认为,如果双方离婚,李某需退还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共23280元;因为婚后胡某曾生病住院,李某应承担胡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及护理费的一半计177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本案原、被告以获得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为目的登记结婚,带有主观恶意。双方结婚三天便分居,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可见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被告胡某主张原告李某退还23280元,其中,因胡某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向原告转账11900元可视为彩礼,双方仅生活三天后再无往往来,该笔费用应予以退还。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由于双方并无实际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彼此都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胡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婚姻关系;原告李某退还被告胡某彩礼1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