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行使法定权利已过时效难获支持

2020-12-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95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黄倩

2019年,乌市某供热企业向天山区法院主张某采暖用户自2009年至2019年拖欠的采暖费。庭审中,采暖用户抗辩供热企业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该采暖用户在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别交纳了部分采暖费,供热企业自2014年之后由于收费人员更换频繁,没有留存催缴费用通知单,最终就诉讼时效问题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采暖用户交纳2017年以后的采暖费,对于之前的采暖费,因已超过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驳回了供热企业的部分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采暖费的收取是依据双方形成的供热合同,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据此,可将供热期间产生的所有暖气费视为一个整体,而采暖用户每个采暖期交纳采暖费则视为整体债务的分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另外,催收采暖费也是供热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供热企业应注意定时催收,并保留催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