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服饰公司的股东徐某因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返还原告某银行贷款本金32.6万元、利息14679.06元、罚息1280.91元、复利58.43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股东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某服饰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某银行借款32.6万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按照本合同签订日期前一工作日的1年LPR加25bp确定。逾期罚息在本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另查明,某服饰公司的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徐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某服饰公司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股东徐某是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银行认为,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两被告自行提供证据。被告某服饰公司、徐某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某银行举证证明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法院认为,某服饰公司属于一人公司,而公司法对证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鉴于被告徐某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某服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为防止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强调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审计义务。一方面,既坚持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是有限责任的待遇;另一方面,意在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股东徐某既未提供每一会计年度编制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亦不能证明其作为被告某服饰公司的一人股东,其财产独立于被告某服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