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大连市长海县法院依法对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令被告按照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孙某庆有两个儿子,曾因赡养费一事将二儿子孙某宏诉至长海县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孙某宏自2017年1月1日始每年给付原告孙某庆赡养费4720元,至孙某庆故去止;孙某宏自2017年1月1日起凭单据承担孙某庆一半医疗费用。
此后,孙某庆随孙某宏共同居住生活,孙某宏承担了孙某庆的生活费用。2021年开始,孙某庆离开孙某宏的住处到养老院生活。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定的赡养费已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父子两人经协商未果后,孙某庆诉至法院。 长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庆要求被告孙某宏履行赡养义务,自2021年起按照大连市全体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7238元标准的一半给付赡养费,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20年赡养费8899元的诉求,因被告在2020年之前已履行了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以后住院时的护理义务和垫付全部住院费的诉求,被告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凭据由被告承担相应数额。遂判决:被告自2021年1月1日始至原告故去时止,每年承担原告的赡养费13619元。给付办法为被告于每月的10日前将当月的赡养费1135元给付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原定赡养费数额不能满足父母生活需要而请求增加赡养费的案件。案件中涉及的赡养费数额确定之后父或母能否请求增加,以及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增加的数额,是赡养费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赋予了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此,作为子女一方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而作为父母,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此类案件处理的难点主要在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以及在判令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如何维护好父母和子女的感情。 本案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引导,使得被告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意了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原、被告之间原本较为紧张的父子关系,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