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套现高利转贷扰乱秩序责任自担

2021-05-17 来源:法制网 热度:94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徐某发现许多信用卡都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如果将信用卡刷卡套现,再高息出借他人,便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差。发现“商机”的徐某申请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短期出借7万元给何某。然而何某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相应地导致徐某未能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因此,徐某其中一张信用卡的发卡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庭审中,徐某振振有词地表示她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银行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何某追偿,或者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针对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官依法释明,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徐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何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徐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人何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同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知悉自己的行为属于高利转贷,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起诉可能被认定无效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责时,徐某惊慌失措,当场瘫倒在桌子上。考虑到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尚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官对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再将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最终,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至于徐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另行处理。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高利转贷是信贷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信贷秩序,为法律所不允许。“高利转贷”后果有:第一、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第二、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