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冲 通讯员谢瑞羽
想用3张獭兔皮做件衣服,结果折腾一年多也未穿上身,想要回皮料和加工费,又遭到制衣店拒绝。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孙某拿着3张黑色獭兔皮到王某经营的一家制衣店想要做一件皮衣,预付加工费300元,约定20天后来取皮衣。20天后,当孙某到店取皮衣时却被王某告知皮衣还未做好。此后,孙某多次催要,但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辞,既拿不出皮衣,也不同意返还加工费和皮料。后经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约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皮衣制作并交付。
在制作过程中,王某发现皮料不够,与孙某商量皮衣袖子是否可以用别的材料代替,孙某拒绝。后在取衣时,孙某因衣服袖子不是兔皮未将皮衣取走。而后王某重新制作皮衣,将袖子换成兔皮,当孙某再次取衣时,发现皮衣内衬未有保温层后再次拒绝接收。经过多番折腾,制作的皮衣始终未让孙某满意。 随后,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张黑色獭兔皮及加工费300元,并赔偿误工费1400元。
王某辩称,孙某确实拿到店里3张兔皮,但是尺寸没有现场量过,现在兔皮已经裁制做成成衣无法返还。而皮衣已经制作完成,不应返还加工费。此外,皮衣做好后,是孙某自己不取,所以不存在误工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给付孙某3张黑色獭兔皮同等价值150元,并返还加工费3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原、被告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故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皮衣,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原告交付符合定做人要求或需要的劳动成果,而被告在重做皮衣后仍然未能交付符合原告要求的皮衣,应承担赔偿原告同等价值损失并退还原告加工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