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马云云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7名境外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狮子”轮(M.V.“SAM LION”)。扣押完成后,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最终弃船,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该船舶。
青岛海事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债权。其间,上述8名当事人和“狮子”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登记债权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事债权。纠纷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等,涉案标的2000余万美元。其中,拖欠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1700余万美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与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涉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利比里亚法律。涉案船舶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经利比里亚海事部门登记,对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有效且具有执行力。遂判决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对“狮子”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船舶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同时,7起涉及保险合同、船舶备品物料欠款纠纷和21名船员提起的工资确权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判决21名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工资。
上述系列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内地没有连接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规定,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平等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