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刘庄人民法庭副庭长 周 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要坚持“调判结合、以和为贵”理念,把亲情修复、弥合矛盾作为纠纷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前不久,我审结了一起年迈母亲状告四个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年逾八旬的施某凤育有两儿两女,老伴早年间病故,为撑起整个家庭,她独自挑起重担。不曾想,子女各自安家立业后,本该享清福的她却被养老问题困扰。
早年,施某凤一直随次子施某干生活。2017年初,施某凤因腰部压缩性骨折一病不起,就连日常生活都要人照顾。可另一场意外又不期而至,施某干在工地上不幸摔伤,导致一级伤残。无法照料母亲的施某干,只能把母亲送至三妹家居住。2021年元旦,施某凤腰疾加重需住院治疗。期间,因治疗费问题,兄妹四人产生了分歧。再三思虑,施某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名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收到案件后,我经过细心调查发现,长子施某成对赡养意见最大。原来,早在1997年3月,施某成与施某干曾就如何赡养外祖父和母亲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施某干赡养母亲,同时承担母亲名下的债务,还有母亲百年之后的一切费用;施某成则负担外祖父“生养死葬”的一切费用。
了解基本情况后,我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因为有先前协议,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施某成认为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赡养了外祖父,母亲的赡养应该由兄弟承担;施某干愿意赡养但却因身体原因有心无力;两个女儿愿意赡养,可经济也非常困难。
调解中,我发现一个重要细节。施某干受伤以后,经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经过核查,施工单位已经赔付到位,但施某干一直不认可赔偿金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也恰恰是导致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关键。
找到矛盾症结后,我邀请了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多次上门调解,讲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性质,希望施某干能够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传承尊老敬老的美德,同时,教育其他兄妹三人要彼此相互理解、包容。
最终,施某凤与四个子女达成了协议,施某凤由两个女儿负责日常照顾,施某成自2021年4月起每月给付施某凤赡养费600元,施某干一次性给付施某凤赡养费14522元。
一个月后,我和书记员一起前往兴化市大营镇施某凤女儿家,对案件进行了回访。交谈中,老人笑容里洋溢着幸福,一直说“谢谢法官”。
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司法。这一刻,我深深地感受到人民法官职业的光荣。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法官,我们要时刻铭记公正、情系百姓,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真正让法律走进群众心里,让百姓感受到法治温暖。
(周泉/口述 毕少东 孙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