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2017年3月,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入区协议文本》,约定由南和区政府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投资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规划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产业园。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投资公司认为南和区政府未按期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导致其招商引资的企业无法正常入园,给其造成损失。该投资公司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南和区政府与南和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入区协议文本》,对相关土地进行招拍挂,支付剩余扶持资金30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邢台市南和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影响较大,在征求投资公司同意后,将该案移送至邢台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该中心收到案件后,责任法官与南和区政府、南和开发区管委会积极沟通案情,提示其诉讼风险与化解方向。此后争议由双方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全程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化解方案。经过多方沟通与数次协调化解,最终投资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针对本案双方因招商引资协议产生的争议,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化解平台的规范化运作,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供司法服务,为企业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达成共识,最终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