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焦晓琼
3月2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元。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发布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结合这一典型案例与近5年来同类案件审理情况,朝阳法院总结出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特点及现存问题,呼吁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为数字经济繁荣健康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疑似盗用信息引流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运营的某网站主要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网站提交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后,网站会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自2014年成立以来,该网站已累计处理了约39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建立起了包括消费者投诉处理、汽车产品缺陷问题检测等为一体的服务体系。
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此外,自2015年至今,被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数量为11万+,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无处于“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都是虚构的。
原告主张,被告复制其网站投诉信息为自身引流、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
判定侵权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相关权益有待明确
本案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发布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根据该院2017年至2021年间审结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总结出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分布相对集中、权利客体数字化、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维权手段电子化以及案件类型新、定性难的五大特点。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介绍,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大量新类型侵权案件,在权利类型界定、侵权行为识别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案件审理存在难度。
据罗曼介绍,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简单集合的数据无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数据信息来源公共性及其利用的广泛性使得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数据权益也存在一定困难。
“在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创新成果保护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认定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的权利归属问题,都有待个案中的进一步明确。”罗曼说。
她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屏蔽数据、非法获取数据、流量劫持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已不能穷尽所有侵权形式。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发、制度机制相对滞后的现实困境,朝阳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着力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壁垒,为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市场化利用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