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余元的债务包袱卸下后,企业暂时脱离了困境,相信以后会好起来。”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电话回访合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时,该公司负责人说。
2020年11月24日,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申请检察监督案。原来,2007年10月,工程公司与合肥市某电器经营公司(下称“电器经营公司”)签订了价值40万余元的电器买卖合同,由项目发包单位合肥某建投公司(下称“建投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建投公司按工程公司付款委托书,在欠付工程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电器经营公司代为付款。之后,电器经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公司供应了价值40万余元的电器。
2019年4月1日,电器经营公司以工程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均未能及时提供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40万余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定上诉期限内,工程公司和建投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但后来,在整理公司财务期间,工程公司发现了支付货款的新证据,遂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于是,工程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该案的关键是货款到底有没有支付,怎么支付的,支付了多少。”办案检察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很快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即工程公司提供的涉案项目付款委托书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经过办案检察官的仔细核实,新的证据显示,工程公司曾于2008年1月23日、6月4日,先后两次委托建投公司代为支付电器经营公司货款各10万元。同时,工程公司在查询本公司银行账户时还发现,曾于2009年10月21日通过支票转账的方式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12.75万元。“上述证据仅是申请监督人提供的单方面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理清事情的曲直。”为了核实上述3笔付款的流向,办案检察官先后6次往返于建投公司和多家银行深入调查。
经查,工程公司提供的3份证据所涉资金共计32万余元均转入了电器经营公司的账户。同时,检察官还有新的发现:2008年2月2日,建投公司受工程公司委托,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了1笔7万余元的货款。据此,工程公司通过支票转账、委托建投公司支付等方式,累计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共计近40万元,仅欠电器经营公司货款6731.39元。
原来,建投公司在受委托支付货款时,没有详细备注清楚是为哪一家公司代为支付款项,而电器经营公司在归账时张冠李戴,误认为工程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从而引发了这起诉讼。
鉴于案件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庐阳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交相关已付款证据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今年6月23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6月30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撤销原审判决,作出由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6731.39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新判决。
马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