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王莹 通讯员王青山 黄小霞 团伙以投资公司高息回报为由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鲍某、张某、连某甲、连某乙提起公诉。
2011年,被告人鲍某、张某、连某甲经事先商量,决定以福建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在社会上通过口口相传,按照约2%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鲍某、张某、连某乙、连某甲通过向鄢某、雷某等125名被害人出具《理财投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等形式,并允诺给予月利率为2%的回报、按季度或半年结算支付一次利息的手段,向上述125名被害人吸收资金。经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鲍某、张某、连某乙、连某甲向上述125名被害人吸收资金总计人民币4550万元,之后向上述被害人返还本息总计人民币2997.62011万元,尚余人民币1552.37899万元未归还。
另,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鲍某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以个人名义允诺给予月息2%-3%的回报并出具借条的手段,分别向被害人张某、吴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300万元、700万元,之后分别向被害人归还人民币660万元、499万元,尚余人民币总计841万元未归还。
目前,此案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