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姜东良 梁平妮 通讯员屈庆东
近日,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桌审判庭,当被告人侯某某听到少年审判庭法官孔晶宣判其被依法判处缓刑时,备感激动。这也意味着,侯某某终于可以踏进大学校门,开启全新生活。
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二审改判缓刑,这是济宁中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好新时代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济宁中院秉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司法人文关怀,积极运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心理干预评估等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严格做好轻罪记录封存,帮助未成年犯悔罪服判重返社会,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约架斗殴伤人涉罪
两个QQ群成员因一言不合,约架斗殴,彼时正在读高一的侯某某作为QQ群成员参与其中,致被害人曹某晨、王某先轻微伤。后为帮朋友出气,侯某某殴打被害人史某某,致被害人轻微伤。2022年1月28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以其系未成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改判缓刑,向济宁中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孔晶经调查了解,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侯某某年少冲动,加之父母疏于管教,结交了不良朋友,在同伴的邀集下,参与了寻衅滋事,走上了犯罪道路。在与法官交流时,侯某某对自己一时冲动的犯罪行为非常懊悔,也向法官表达了求学的愿望。他母亲也提交了情真意切的书面材料,表达对孩子滑向犯罪深渊的深切后悔和痛惜,强烈希望二审法院给孩子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合议庭在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原因及动机的基础上认为,如果单纯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二审可以维持原判,但是这样被告人就只能中断高三学业,在监狱服刑,侯某某案发前在兖州某高中上学,即将参加高考,倾心尽力地挽救,就有可能改变涉罪青少年一生的命运。法庭在合议时一致认为,对上诉人侯某某应以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尽可能地减少该案件对他今后人生的影响,给上诉人侯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多方争取迎来转机
为不影响侯某某正常学习,承办法官选择在侯某某休息时间通过互联网视频方式进行讯问,叮嘱老师给侯某某提供单独空间接受讯问,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承办人多次询问侯某某的班主任,了解到侯某某在校期间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很有希望考取大学。其高中班主任也出具证明,侯某某在校能做到团结同学,服从老师及学校管理,无继续违法及违反校规的情况。综合全案情况,经合议庭、刑事法官专业团队研究,依法对该案中止审理,等待上诉人侯某某高考后再恢复审理。今年7月26日,侯某某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
为慎重起见,济宁中院协调并听取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济宁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由济宁中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侯某某的二审有关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承办法官联合济宁市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检察官、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共同来到侯某某家里走访调查。侯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希望能给他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
一边是前程似锦的大学生活,一边是高墙内失去自由的监狱生活。为了让侯某某回归社会,济宁中院副院长张斌前往兖州法院,与侯某某及其父母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同时,与兖州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再次召开座谈会,积极争取协作配合。出于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济宁中院再次委托兖州区司法局对侯某某进行社区调查。经过深入调查,侯某某社会调查被评价为较大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过合议庭、刑事法官专业会议研究,二审法院对侯某某改判缓刑。
判后延伸教育挽救
为更好地进行跟踪帮教,法官及时与侯某某及其父母面对面进行思想辅导、训诫教育和谈心交流,告知侯某某在考验期内,要按照社区矫正机关制定的帮教考察方案,履行相应的义务。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仅是办案,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使这些孩子重新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会,回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上来。近年来,济宁中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后延伸工作不松懈,对失足少年判后生活、学习、思想状况、社区矫正情况、现实表现进行了全面访谈,使他们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为充分发挥法治第二课堂的作用,济宁中院积极开展“让法律伴我成长”法治教育主题学生开放日活动、法治课宣讲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学生从校园走进法院,切身感受法院文化,接受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治意识根植于校园,系好青少年的第一颗“法治纽扣”。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要破解未成年人成长路上出现的新‘困局’,功夫远在法庭之外。”济宁中院院长李胜良表示,这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结点,以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孩子们浸润在法的世界中,将法律放入自己的人生行囊,护佑成长,最终将成为平安社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