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郎溪检方纠正房屋买卖错案 维护当事人权利

2015-10-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24℃

8月6日,申诉人李明(化名)因不服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安徽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严格按照首办负责制的相关规定,确定专人办理了此案。   

2008年5月4日,申诉人李明约定以3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的一处房产转让与王小珍(化名),双方及证人杨某某等人到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该中心认定此房价值42万元,因办理过户手续需购房收据,李明遂出具了一张42万元的收条,但该收条李明未及时收回。同年5月20日,该房产过户登记在王小珍名下。2009年3月,王小珍将该房以42万元转让给他人。2009年7月,李明催要房款无果遂具状法院要求王小珍给付购房款32万元,王小珍则持李明出具的42万元收条抗辩称已全部支付购房款。  

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小珍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房,以其已清偿合同付款义务来主张相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归于消灭,王小珍对该合同价款的履行事实,应负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但王小珍除提供了一份上述房产过户所需的收条外,无任何补强证据,且其自认的内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据此判决王小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明房屋款32万元。  

王小珍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法院以上诉人王小珍称李明要求案外协调解决且在本案中放弃诉讼请求,双方同意不再执行原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为依据,裁定准予上诉人王小珍撤回上诉,且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不再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定剥夺了李明的申请执行权,严重损害了李明的合法权益,显有错误,鉴于该案系二审裁定,依法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管辖,故将此案移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目前此案已由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正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