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李某从某房产公司的售楼员殷某手中购买一套住房,并支付五万元购房款,余款约定办理房产证时支付,殷某此后一直拖延未能办证。2003年2月殷某因意外去世,殷某妻子王某答应为李某继续办证,但一直借故未能履行。2003年3月,某房产公司将该住房出售给秦某,秦某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合法的房产证书。2010年8月,秦某诉至南谯区人民法院,现法院判决李某搬离该房屋,李某无奈之下,诉至南谯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审理,判决王某返还原告李某五万元购房款,并赔偿187953.5元经济损失,驳回原告的其它损失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