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领导面前丢了“面子”,竟然行凶伤害他人。近日,由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志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志军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马志军原是某公司职工,收入不菲,家庭和睦,一直是同事、朋友羡慕的对象。马志军也自觉前途光明,言谈甚是自负。2007年5月的一天,公司老总带马志军应酬,因马志军言辞傲慢,引起了同席王宁的不满。王宁欲借故离开,马志军却横加阻拦,王宁不顾马志军执意离开。马志军觉得被挫了面子,借着酒劲抓住王宁的领口,拿起桌上的玻璃杯用力砸在了王宁的脸上,致王宁右眼晶体受伤,丧失视力。马志军看到王宁满面鲜血,眼皮都被玻璃扎穿,随后逃匿。
马志军的妻子在医院照顾被害人王宁一个月后,见逃匿在外的马志军仍然不回来,就不愿面对其犯下的过错,加上王宁重伤,其妻失望至极,便携子提出离婚。
2011年7月,被警方追逃回来的马志军已经妻离子散,无力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此时,马志军六旬老母东借西凑,拿出自己所有的积蓄,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11万多元,得到了王宁的谅解。马志军见老母为了自己倾家荡产也悔恨不已。鉴于马志军是初犯,观恶性较小,赔偿了王宁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也确需照顾其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其从轻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