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大寺镇大寺村委会那黎村民小组与本组66户村民之间的土地补偿款纠纷,经当地检察机关建议再审,近日原审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并驳回那黎村民小组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1年,那黎村民小组的四个生产组曾协商约定,210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归争议土地确权后的使用权方所有。不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将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那黎村民小组四个生产组之一的曹屋组使用,曹屋组依照先前的协议领取土地补偿款并分配给本组人员。那黎村民小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土地补偿款收归其所有,原审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土地被征用的土地使用者是那黎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事程序作出的决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已分配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收回是违反村民自治原则的。从维护村民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作出了保护村民财产权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