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辽宁本溪制药厂62岁退休职工李嗣云携老伴孙凤英带着一封感谢信来到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在处长姜秀娟办公室,两位老人眼含热泪拉着姜秀娟的手再三感谢,一个劲儿地夸赞副处长唐长娟和任传军,说这两位检察官是他们家的大恩人,为他们解决了告状三年、困扰三年的购房官司。
孙凤英娘家在丹东。2008年初,孙凤英与李嗣云决定到山清水秀的丹东定居。来到丹东后,左挑右选,老俩口选中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处商品住宅楼。2008年7月2日,孙凤英与开发公司王经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02602.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面积64.94平方米的商品房。交纳了购房款、契税等费用后,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装修,老俩口高高兴兴的入住了。几个月后,老俩口想办理房照(房屋产权证),找到开发商讨要办证的相关手续时,开发商却一推再推,一直拖到年底也没办。李嗣云、孙凤英觉得这事儿有些蹊跷,便到市房产相关部门去查询。有关人员告知,该房屋没有登记备案,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无法办理产权证。这无疑是晴天霹雳!老俩口慌神了,回头再找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是一推再推……
2009年1月15日,孙凤英一纸诉状将开发公司王经理 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确认原告与被告2008年7月2日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同时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申诉人孙凤英购房款及契税、物业等其他款项10,5294元,原告将涉案房屋腾出返还被告。宣判后,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几个月过后,被告拒不执行。开发商这一做法激恼了李嗣云、孙凤英夫妇,老俩口通过法律咨询,又以被欺诈违约将原告——某开发公司王经理告上法院,要求以购房款双倍的价格赔偿。一审法院再次判决原告孙凤英胜诉。被告——开发商还是不服,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发商仍然拒不执行。2010年1月,孙凤英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庭将开发商一栋商品楼7号、8号两处门市房查封。谁知,节外生枝。3月22日,案外人郑某以7、8号两处门市房已经被自己购买为由,对法院执行查封的两处门市房提出异议。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院所查封的7、8号门市房的所有权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案外人郑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郑某的异议。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1月9日,二审法院审理后撤消了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案外人郑某与第三人——开发商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停止对7、8号两处门市房的查封执行。
买房办不了产权证,退房要不出退房款,赢了的官司又输了,孙凤英与老伴李嗣云是怎么也想不通。无奈,老俩口走上了上访之路.......
2011年2月,经律师指点,孙凤英与老伴李嗣云来到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向民事行政检察处提出了抗诉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立案后,承办人便开始上法院调卷、审查......
2011年国庆节过后,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人员进行了调整变动。这起比较棘手的案件交接到了刚调入检察院的任传军手中。别看他是初到检察院,可对法律并不陌生。之前,他从事律师工作12年,还在法院工作2年,有着比较丰富的办理民事案件经验,更擅长民事调解工作。对这起案件,他用了一天时间就看完了全案的两本卷宗,研究透了案情。如果坚持抗诉,符合抗诉条件,也能找到抗诉理由。但按照程序办,还要延续几个月的时间。期间,孙凤英夫妇将继续上访告状,继续饱受煎熬;相关部门将继续被此案所困扰。任传军思前想后,决定从执法为民的角度,积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快速结案。此想法得到了主管副处长唐长娟的赞同,并与他一起商办此案。
10月11日,任传军先约来了孙凤英、李嗣云夫妇。细听了案情,又做了些解释和安慰工作后,任传军谈了准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案的初步想法。望着眼前这个三十几岁的年轻人,孙凤英半信半疑,官司打了三年,一步一个艰辛,上访告状走了多个部门,接待自己的人有资格老的,有官大的,三年没弄出个子午卯酉,检察院一个新来的年轻人能把这个案子办明白?
随后,任传军又约来了案外人郑某。通过阅卷和调查,凭着多年代理民事案件的律师经验,任传军直截了当指出其在向二审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中存在的可疑之处,并说明了利害关系。郑某回去后就禀报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经理。王经理马上安排办公室邓主任主动到检察院找任传军探询。任传军抓住时机,晓明此案中开发商理亏之处(无房屋预售许可,无法办理产权证等),同时指出,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将对开发有限公司信誉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建议用“换房”(即用一套有预售许可的房屋换下孙凤英的现住房)的方式来解决此案纠纷。任传军入情入理的话语,不仅打动了开发商,也解开了孙凤英夫妇的心结。10月19日,经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开发商同意以一处建筑面积为73.08的103室,调换孙凤英现住的建筑面积为64.94平方米302室房屋;为不失公平,开发商不向孙凤英索取面积差,面积差价部分抵顶孙凤英原房屋的装修费;孙凤英原房缴纳的1590元契税从今年换回的1单元103室应交的取暖费中抵扣;孙凤英、李嗣云夫妇同意申请撤回一审法院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对二审法院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抗诉申请。
唐长娟副处长与任传军“趁热打铁”,又与法院相关人员联系沟通,邀请当初承办此案的法官来检察院现场办公,根据孙凤英的撤诉执行申请,解除了对7、8号两处门市房的查封。
至此,一桩打了三年持久战的缠诉案,在几位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仅用9天时间就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