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市奎文区女职工李莉菁在路上遇到66岁的老太骑自行车摔倒,她毫不犹豫地去搀扶老人,结果被其告上法庭,成为潍坊版的“彭宇”。11月9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人的诉讼请求,李莉菁不承担责任。
家住奎文区潍州路同心园小区的李莉菁现年45岁,说起这个耗时近一年半的纠纷,情绪十分激动,她回忆后告诉记者说:“去年6月4日10时30分许,我骑着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在一家药店旁,当听到身后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后,回头一看,一位骑自行车的老太太在路牙石旁摔倒了。”李莉菁说,自己没多想,赶紧来到老太太跟前,先是把老太车篮子里的一袋蛤蜊扶正,又扶起自行车,最后她小心地扶起老人。怕出意外,李莉菁守护着老人,直到她丈夫赶来,还帮他们拨打了儿女的电话。老人的家属赶到后迅速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临走前,宋老太却突然说,是李莉菁将自己“刮倒的”。
随后,交警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但由于证据不充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上,称无法认定宋老太的自行车究竟是怎么倒地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从此,宋老太一家人便开始要求李莉菁赔偿。今年6月份,宋老太一家将李莉菁告上了奎文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莉菁支付其老人住院21天所开支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500余元。
今年9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李莉菁的代理人、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认为,案件的焦点是李莉菁的电动车是否与宋老太发生过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上前搀扶倒地老人的李莉菁更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此案比较特殊,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经讨论,法院认为,原告宋老太主张李莉菁刮倒了自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负举证责任。但宋老太提供的证人证言陈述的是她倒在地上之后的事实,不能证明是被李莉菁刮倒的。除了宋老太的自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李莉菁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宋老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11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宋老太的起诉,由其承担诉讼费50元。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李莉菁感到如释重负。她表示:当时自己的举动不是刻意去学雷锋、做好事,只是一种自然而然地反应。谁的家里都有老人,扶起摔倒的老人是举手之劳的事。“以后遇见类似情况,自己还会去帮忙的。”
据悉,对于此案一审结果,截止记者发稿时,原告未对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