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股权纠纷案持续多年终定案 检方支持抗诉

2015-10-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27℃

一起持续多年的股权转让款纠纷案,经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提起抗诉,10月29日,此案经再审后终获改判。

2007年元月,申诉人金某某将其所持有的某公司4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因转让款多次催讨未果,2011年8月,金某某诉至凤阳县法院,要求王某某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款。

经审理,凤阳县法院认为:金某某仅持有股权转让协议,而无王某某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欠款欠据,因此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事实具有合法依据,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金某某诉讼请求。

金某某不服凤阳县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向该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调阅原审案卷,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理由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金某某将4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即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其在原审时称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已实际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其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在原审中,王某某并未出具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而原审法院错误认为应由金某某承担举证不能法律责任的结果,导致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鉴于此,遂提请滁州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滁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遂依法提出抗诉。

据此,滁州市中级法院将本案发回凤阳县法院再审。县法院再审后认为:王某某在原审中未能出具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遂作出再审判决,判令王某某给付金某某股权转让款40万元。

至此,一起申诉人历时5年多,因法院举证责任认识错误导致错判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滁州市、凤阳县两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下,终获改判,被损害的民事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