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月饼资料图
顺德荣华的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律师说,“荣华月饼”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他解释说: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基本前提,是使用要合法,但香港荣华一直没有合法注册荣华商标,是侵权使用。
对此,香港荣华委托代理人温旭律师针锋相对:“香港荣华对‘荣华月饼’的使用是作为商品名称在使用,与对方的简体荣华商标不一致,并且早在1997年苏国荣获得受让商标前,‘荣华月饼’称谓就已经使用”。
温旭特别提及香港荣华1995年和1996年连续两年独家冠名,赞助世界女排大奖赛和世界羽毛球精英赛等重大体育赛事,并说其“荣华”商誉由此在国内拓展开来。
顺德荣华的另一代理人刘春田教授表示:荣华商标具有绝对权利,经政府行政部门审批获得;香港荣华是经过使用产生的相对权利,相对权利产生的权利没有资格挑战绝对权利。
对此说法,东莞荣华的代理人马东晓律师回应说:“虽然简体荣华商标具有绝对权利,但香港荣华拥有‘花好月圆’图形商标也具有绝对权利。”
温旭律师回应顺德荣华委托代理人时提出,注册商标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前提是必须规范使用,如不规范使用则不受保护。顺德荣华既然有自己的商标,为何在取得商标后一直模仿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的铁盒形状、设计图案,不按照规范使用自己商标,非要跟香港荣华的一样?
香港荣华的另一委托代理人陈建民阐述了如下辩论意见:荣华商标不是简单的文字商标,而是由一个变形的简体“荣华”汉字加圆圈组成的图文商标,而“荣华月饼”是横排的繁体字,通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形成自己的特点,即香港特有的中文繁体字、横式排列,与月饼共同使用等。苏国荣受让的荣华简体带圈商标在2000年前没有使用过,即使在2000年后使用,其与繁体字的荣华月饼完全具有区别的特质,形成各自的指代关联性,如果各自规范使用,不会发生混淆。
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当庭询问双方有无调解可能。香港荣华表示,纠纷这么多年来,香港荣华一直积极寻求调解,但调解需要有前提,那就是双方各自规范使用包装装潢和商标,即,如果顺德荣华不使用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花好月圆”及包装图案,在各自规范使用“繁体字荣华月饼”及简体字荣华带圈并能区分双方商品的情形下可以接受调解。
苏国荣则表示,如果香港荣华与东莞荣华坚持侵权使用荣华商标,无法调解。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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