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赵星星、齐春平盗窃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对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定性错误并予以纠正,依法以被告人齐春平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星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1日至12日深夜,犯罪嫌疑人齐春平伙同赵阳阳、赵玉树(以上二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蓝色飞彩牌农用三轮车,窜至乐陵市朱集镇新立王村,秘密窃取他人白色绵羊30只,涉案物品总价值30000余元。在犯罪嫌疑人齐春平、赵阳阳、赵玉树将盗得的羊后,因三轮车故障无法将羊运走,赵阳阳便叫来其兄弟赵星星帮忙,赵星星在明知三人盗窃羊的情况下,帮助其将盗窃来的羊装上三轮车一同去卖掉并分得赃款。
公诉部门承办人员通过仔细阅卷、严格审查各种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细致讯问后,认定案发当日,赵星星与齐春平等人事前无通谋,齐春平等三人在新立王村偷完羊并赶着羊群回本村路上时,因三轮车故障,赵阳阳打电话给赵星星要求其来帮忙拖车,当时齐春平等人盗窃既遂且把羊群赶离新立王村三四里之外,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赵星星未参与盗窃,因此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赵星星明知是盗窃来的羊仍然帮助齐春平等人销售且分得了赃款,因此赵星星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