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5-10-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2116℃

近日,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姜某交通肇事案。2011年10月25日,姜某驾驶自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振兴桥方向驶往清水河方向,行驶至振清线K54+550M处时,与对向驶来由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姜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姜某案发后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并且保护现场直至交警到达,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同时,主动找到代某的家属进行和解,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此外,承办检察官还进一步了解到,姜某平时为人厚道,在村里的口碑很好,姜某唯一的生计就是靠为别人开货车,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这次交通肇事后,家中共花去15万多的费用,现在更是负债累累,如果依法对姜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将会被吊销驾照,无法继续为他人开货车,也就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家庭将会陷入困境。

承办检察官根据法律以及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精神,认真审查了该案,认为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并将此意见按程序提交审批。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最后对姜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最后作不起诉处理,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使姜某的家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社会对立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