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货物交易,却向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600多万元。近日,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2012年初,某实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在北京结识了一个叫王某的东北人。双方约定,由王某按刘某要求定时向实业公司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按票面9%的比例支付给王某开票费。之后,刘某在与吉林某经贸公司、某矿产品经销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购进煤炭为名,收受了王某提供的由经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发票金额共计673余万元,税额115万余元;由矿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金额2950余万元,税额500余万元。
收到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刘某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实业公司在2012年金税工程认证系统中进行抵扣,总税额为615万余元。同时,刘某也按照事前约定支付了王某相应的开票费。
被告人刘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安市检察院遂对其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