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兰溪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外汇案,检察机关指控赵至宜等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96亿余美元,同时,赵至宜还被指控涉嫌行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65.8万元人民币。
据兰溪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今年40岁的赵至宜是浙江省诸暨市人,2011年以来,他伙同妻子郑淑媛在义乌市成立了义乌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以盈利为目的,雇佣沈航、陈俊、曹珍、杨玲、郑淑徽、徐椒椒、金丽兰等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赵至宜自己掌控整个团伙,负责联系客户、资金调度、确定汇率;郑淑媛为总经理,帮助赵至宜管理公司业务,负责团伙资金管理、团伙成员工资发放等;沈航为团伙财务总监,具体负责联络客户,根据赵至宜指令掌控团伙美金售出转账,以及与客户核账催款,和会计部记录团伙交易流水账目;陈俊为团伙涉外业务主管,出纳部主管,具体负责接收客户购买外汇人民币的入账核对,以及到境内各家银行利用NR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购汇;曹珍为团伙副总经理,负责团伙人事管理和货运代理;郑淑徽是团伙户口服务主管,负责团伙控制下所有公司的年审和银行开销户,保管所有公司资料和印章,也曾到宁波等地银行为团伙购汇;杨玲为团伙会计主管,负责账目管理、保管U盾、香港银行购汇及根据赵至宜、沈航指令将购汇外币通过网银转账给客户,并记录相关流水账目;徐椒椒为团伙单证部门负责人,根据赵志宜指令为团伙到银行购汇以及银行转账汇款制作虚构合同、发票等;金丽兰为团伙出纳部员工,根据陈俊指令操作银行购汇和银行转账汇款等工作,主要负责新疆业务。 同时,赵至宜还利用本人及郑淑媛和公司员工曹珍、沈航、陈俊、郑淑徽、张琳芬等人在境内和香港注册了64家公司,非法从事外汇买卖。经司法审计,按交易当日美元兑其他币种中间汇率折合,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至宜为首的团伙累计非法购买外汇总额48.3274亿美元。同时,赵至宜等人将通过上述途径购得的美元和港币,根据汇率加价20个—200个点,转卖给施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非法获利。期间,赵至宜等人累计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
此外,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赵至宜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交通银行金华分行从事外汇业务过程中得到某银行金华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韦某(另案处理)的照顾,多次向韦某行贿,数额累计达52万元。同样,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赵至宜在向另家银行宁波分行购汇过程中,得到该 行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的照顾,先后三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行贿,数额累计达13.8万元。
案发后,赵至宜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他向韦某行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赵至宜等9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赵至宜同时还涉嫌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