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近日,浙江省兰溪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外汇案,检察机关指控赵至宜等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96亿余美元,同时,赵至宜还被指控涉嫌行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5.8万元人民币。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做外贸发现商机,一手掌控64家公司
今年40岁的赵至宜是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人,早年与妻子郑淑媛在义乌市做进出口贸易。在和“老外”打交道的过程中,赵至宜发现市面上对外汇交易有着极大的需求,很快,赵至宜就做起了非法外汇买卖,也就是“钱生钱”的生意。
据兰溪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以来,赵至宜伙同妻子郑淑媛在义乌市成立了义乌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以盈利为目的,雇用沈航、陈俊、曹珍、杨玲、郑淑徽、徐椒椒、金丽兰等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赵至宜自己掌控整个团伙,负责联系客户、资金调度、确定汇率;郑淑媛为总经理,帮助赵至宜管理公司业务,负责团伙资金管理、团伙成员工资发放等;沈航为团伙财务总监,具体负责联络客户,根据赵至宜指令掌控团伙美金售出转账,以及与客户核账催款,和会计部记录团伙交易流水账目;陈俊为团伙涉外业务主管,出纳部主管,具体负责接收客户购买外汇人民币的入账核对,以及到境内各家银行利用NR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购汇;曹珍为团伙副总经理,负责团伙人事管理和货运代理;郑淑徽是团伙户口服务主管,负责团伙控制下所有公司的年审和银行开销户,保管所有公司资料和印章,也曾到宁波等地银行为团伙购汇;杨玲为团伙会计主管,负责账目管理、保管U盾、香港银行购汇及根据赵至宜、沈航指令将购汇外币通过网银转账给客户,并记录相关流水账目;徐椒椒为团伙单证部门负责人,根据赵至宜指令为团伙到银行购汇以及为银行转账汇款制作虚构合同、发票等;金丽兰为团伙出纳部员工,根据陈俊指令操作银行购汇和银行转账汇款等工作,主要负责新疆业务。
同时,赵至宜还利用本人及郑淑媛和公司员工曹珍、沈航、陈俊、郑淑徽、张琳芬等人在境内和香港注册了64家公司,非法从事外汇买卖。
通过三条途径非法购汇
据检察官介绍,在实施非法经营外汇过程中,赵至宜等人多管齐下,主要通过三条途径非法购汇。
第一条途径是利用掌控的公司在境内银行购汇。赵至宜等人利用自己操控的义乌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俊祺贸易有限公司、吉嘉贸易有限公司、琳达贸易有限公司等30多家公司在13家境内银行开设NRA账户,指使徐椒椒等人到银行购汇制作虚假合同和出口发票,指使陈俊等人利用该虚假合同和出口发票通过银行NRA账号进行购汇。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至宜等人通过名下控制的30多家公司向境内银行的10多家分支机构非法购买外汇美元17.3599亿美元。
第二条途径是利用掌控的公司在境外银行购汇。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至宜等人利用自己掌控的公司在香港某银行开设账户,利用义乌宇通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另一家银行开设账户,指使陈俊等人利用徐椒椒单证部门制作虚假合同,将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汇至这些公司开设在香港银行的账户里,再指使沈航、杨玲等人将人民币购汇成美元和港币,短短的15个月,就非法购汇12亿余美元、港币117亿余元、加元2300余万元、澳元422万元、欧元30万元。
赵至宜等人的第三条途径是把目光盯在香港的非银行机构和在义乌经商的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外国客商身上,从他们那儿购买美元。这些外国客商将到中国采购商品所需的美元卖给赵至宜,按照商定的汇率,赵至宜把相应的人民币支付给外国客商在中国的手下Aliyevshahin(萨汗)、买买提·伊拜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向香港非银行机构或个人非法购汇。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至宜等人通过向香港非银行机构或个人非法购汇1.2594亿美元、港币1.3329亿元,向境内非银行机构或者个人非法购汇美元7000万。
非法购汇后,赵至宜等人将通过上述途径购得的美元和港币,根据汇率加价20个至200个点,转卖给施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非法获利。由于生意繁忙,赵至宜还特地建立QQ群加强与客户联系,一般有外汇需求的客户将人民币打入赵至宜控制的账户,赵至宜再通过相关渠道购汇兑换成美元,扣除中间差价之后,将外汇转给客户。
司法审计结果显示,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至宜等人累计非法购买外汇总额48.3274亿美元,累计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
赵至宜由此成了一个超级“地下钱庄”的控制者,作为团伙财务总监的沈航在法庭上也表示,自己也曾怀疑赵至宜这样操作是否合法,但赵至宜说,他们买卖外汇的行为符合国家积极推行的“走出去”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加之经常有银行负责人来公司拜访,案发前,赵至宜一度是各大银行争取的“贵客”,这让沈航消除了怀疑,跟着赵至宜继续做下去,直至案发。
为做大生意,行贿银行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认为,赵至宜等9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了非法经营罪,赵至宜还被指控涉嫌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赵至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国际业务部的副总经理韦某(另案处理)行贿,金额高达52万元。
法庭上,赵至宜承认的确曾向韦某行贿。赵至宜说,因为与韦某所在的银行存在业务关系,有一次韦某通过赵至宜手下的业务员联系上他,并暗示说赵至宜公司购汇量大,要有钱大家一起赚。
“如果不给韦某钱,在韦某所在银行的购汇业务就可能停掉,或者对方可能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赵至宜在法庭上说,在此情况下,自己才愿意给韦某送钱。其中最大的一笔43万元行贿款,也是韦某帮忙申请下来的中间收入。钱到赵至宜公司的账上后,韦某打电话过来说身边朋友急需用钱,赵至宜先后给韦某打去了43万元。
赵至宜的另一项行贿指控是2014年3月至同年5月,他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分行购汇过程中,得到建设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的照顾,先后三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行贿,数额累计达13.8万元。
案发后,赵至宜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他向韦某行贿、向王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我自己公司并没投入钱,所有资金都来自客户,而且是通过银行走账有正规手续的,我们只是赚取了外汇交易的中间差。”面对涉嫌非法经营近610亿元人民币的指控,赵至宜当庭辩解。
检察机关认为,赵至宜等9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赵至宜同时还涉嫌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