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福建省建宁县检察院以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建宁县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夏某某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4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与王某某同居期间,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是王某某的前男友,且分手后仍对王某某非常关心,便利用QQ冒充王某某主动联系张某某,在核对了真实信息使张某某误信QQ账号是王某某本人后,夏某某以生病、购买手机、朋友家人出车祸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张某某向夏某某及其保管的王某某银行卡账户转账,金额共计28万余元。事后,被告人夏某某将取得的欠款用于购买金器、手表、手机等消费。2014年12月,张某某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报案至建宁县公安局,并于2015年6月在建宁县里心镇将其抓获。
依照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今网络时代,人们使用微信、QQ等新型聊天工具用于日常交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利用聊天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并且花样百出、防不胜防。网友们务必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在网上进行金钱交易时应慎重核实情况,不要轻信他人的虚情假意,以免掉入阴谋陷阱,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