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利用限牌政策强迫消费者加价提车行政处罚案件一审判决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了该市首宗汽车经销商因限牌加价被市场稽查局处以巨额罚款的行政案件,并作出判决维持了市场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s店利用“限购”坐地起价 被投诉后被罚四十余万
2014年12月29日18时,深圳市政府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被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深圳某4S店存在加价提车情形。被告展开调查后发现,原告在2014年12月期间分别与13名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了所售汽车的车型、颜色、合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深圳市小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后,原告利用消费者急于上牌的心理,强迫消费者购买所谓的万元大礼包或者加付现金,否则不予提车。被告查实后,认定原告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没款项合计四十余万。
被罚门店认为价格变更合理合法 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原告某4S店不服行政处罚。其认为,与客户对原有购车合同进行变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搭售及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形,属于依法经营。深圳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原购车合同对公司显失公平。原告与消费者协商后加价属于合理变更,并不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被告市场稽查局认为,原告在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买卖标的车架号已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并不存在无车可提的情况,在收到合同总款以后,不按合同约定交车,却单方面强迫消费者加价或者购买“大礼包”才能提车,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形。
法院认定情势变更理由不成立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相关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已经明确载明合同标的的相关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车辆颜色、价格等信息,在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以后,原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却单方面强迫消费者加价或者购买大礼包才能提车,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未对原告交付合同标的物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库存成本增加亦不应该由已经签订销售合同的消费者来承担。因此,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不属于原告所称的“情势变更”情形。原告利用限购政策对消费者产生的心理影响,强行搭售商品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目前尚在上诉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