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唐荣 通讯员肖波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破产申请案件中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被申请人,处以100万元罚款。
2018年9月13日,深圳中院依法对申请人深圳某某盛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盛世”)申请被申请人深圳市达某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科技”)破产一案予以立案登记。同年9月17日,在该案尚未确定承办人及合议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达某科技时任总经理张某方在多个网络平台以所谓“实名举报”为由,恶意造谣传谣,利用信息网络诽谤、诬陷深圳中院法官进行权钱交易、与案外人勾结制定抢夺达某科技资产的方案、安排布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和管理人等破产程序事项、并违规受理某某盛世的破产申请等等,试图干扰法院对该破产申请的审查。
经听证调查,深圳中院认为,该起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确认,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作出裁定的同时,深圳中院经过认真调查,认定达某科技通过网络平台恶意制造传播深圳中院法官涉嫌违法违规的虚假信息,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诽谤和诬陷,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为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应当根据其情节给予从重处罚。据此,深圳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达某科技这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顶格罚款。
法官的职业尊严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从严惩处陷害、诽谤等干扰司法活动的不法行为,不仅是保证法官履职尽责的现实需要,更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