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刘中全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孩子探视权纠纷案,帮离婚父亲获得了孩子的探视权。
今年41岁的张某家住吉林市昌邑区。2009年2月与比自己小一岁的赵某婷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5月生下儿子张某智。但幸福的时光却是短暂的,二人因性格不合,于2012年8月办理了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张某智由赵某婷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张某智独立生活时止。但当时双方并没有在判决里明确约定张某对孩子的探视权。离婚后,双方相安无事, 张某每个月都到赵某婷处看望孩子。但从2018年7月起,赵某婷开始拒绝张某探望张某智。自那以后,张某便没有见过自己的儿子。
2018年12月5日,张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某婷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其享有探视权,赵某婷阻止张某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张某享受父爱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赵某婷接到张某的起诉状后,认为张某及其父母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态度粗暴,且张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其对孩子的探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请。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赵某婷离婚后,张某虽然不直接抚养张某智,但作为父亲,张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现赵某婷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张某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对赵某婷的抗辩不予支持,支持张某探望张某智。张某智现为在校学生,张某探望应以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为前提,故法院酌定张某每月两次探望适宜,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9时至周日9时。对于法院依法确定张某享有的探望权以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赵某婷有协助的义务。面对这一判决结果,赵某婷表示不服,向吉林中院提起上诉,请求终止张某探视。
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裁决,决定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某婷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