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丁筱雅
2017年12月,新疆石河子市民张某与朋友结伴前往医院体检。检查完毕后,张某在走出医院门诊楼下台阶时踩上有冰的地面后摔倒受伤,入院治疗。2018年1月25日,张某出院,出院诊断:左踝关节脱位;左内外踝关节骨折,住院27天。2018年12月4日,张某再次住院治疗,并将左内外踝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2018年12月19日,张某出院,住院共计15天。
经鉴定,张某左侧内外踝骨折合并踝关节脱位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3.3%,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十级伤残。张某到医院进行索赔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将该医院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医院承担各项赔偿合计85183.27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为张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对患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5773.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医院明知其门诊楼门口人员走动频繁的地面有冰层,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张某摔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介绍,医院虽在庭审中辩解其已经在门诊楼门口设置警示标识,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张某在走出门诊楼下台阶时,没有提高自身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综合各自的过错情况,法院确定,医院对张某的损失负6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