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方公布食品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2019-06-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934℃

法制网记者刘志月 实习生刘欢

6月22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2018年食品打假“利剑”专项行动成果暨十大典型案例。去年以来,湖北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食品违法犯罪案件915起,其中公安部督办重特大案件40起,抓获涉案人员951名。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湖北警方通报的食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集中于制售假酒、假烟,引进、屠宰、销售不合格牲畜及肉制品等。

鄂豫边界制假酒

2018年8月,湖北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提供的线索,显示随州市随县山区可能存在制售假酒窝点。省公安厅立即指定江汉油田公安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侦办。

民警侦查发现,随县小林镇农村确有人制造出售假冒名酒,制贩窝点位于鄂豫边界的农村小院落和小仓库内,交通不便,位置极为隐蔽。

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主要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同一家族成员,彼此关系稳固,以制售假酒为业;有的拉拢邻居共同制作假酒,然后收回售卖,呈现职业化制售假酒的形态。

经过艰苦工作,警方挖掘出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此顺藤摸瓜,全面掌握了制贩假酒团伙的其他成员信息。由于此案涉案人员多、窝点分散,销售假酒数量较大,2018年12月20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

今年1月17日,在湖北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江汉油田公安局会同襄阳、随州特警200余名警力,对随县小林镇制售假酒集中地区进行全面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打掉生产、储存假酒、假包装材料“黑窝点”23个,查扣品牌假酒830余件、假酒包装材料和防伪芯片30余万套、喷码机等制假设备15套,涉案价值1.6亿元,捣毁一个集生产、储存、贩卖一条龙的“家族式”犯罪团伙。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制造的假酒大部分用几十元一瓶的低端白酒,灌装到高档品牌酒瓶里,再包装出售,以次充好;少数低价酒则用食用酒精、食用香精调配,达到改善口感、以假乱真的目的。

办案民警介绍,该案犯罪团伙非常狡猾,实行订单式生产,根据买家需要的假酒数量,短时间内制完售完,从不囤货,从而逃避警方侦查打击。经查,假酒包装材料、防伪芯片等来自全国多地,团伙成员组装成套后通过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方式,将假酒销售到全国多地。

在湖北警方公布的食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制售假酒案并不止这一例。

今年1月20日,宜昌市公安局破获杜某平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制假窝点2个,收缴假冒高端茅台酒1100余瓶,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经查,2018年10月以来,杜某平等人租住民宅,通过将散装白酒罐装进回收的茅台酒瓶中,假冒“茅台酒”向北京、山东、湖北、云南等地销售。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菜肴鲜美靠罂粟

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北街的“鲜香鱼饭店”因味美而著称,吸引四方饕客。

2018年1月,襄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该饭店菜品的味道很不正常,吃过之后让人上瘾。

警方随即介入调查,将其菜品及火锅底料送往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出有毒有害的不合格罂碱。警方随即控制了饭店老板方某明。

经审讯,方某明交代了自己多次从襄阳市高新区四季青干菜城成某平经营的“小成调料大料批发店”购买香料及罂粟壳,制成火锅底料投入餐桌食用以及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

取得方某明的口供后,襄城治安大队联合襄阳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迅速对“小成调料大料批发店”进行突击检查,于该店1楼及2楼之间的夹层里现场查获罂粟壳12公斤。经办案民警审讯,成某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6年以来,方某明多次从成某平处购买香料及器粟壳,混合加工粉碎后秘制成火锅底料,投入自已经营的餐馆使用,并销往襄阳周边、湖南、四川、重庆等地。

襄阳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大队长董洪波介绍,罂粟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烟褓子,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容易成瘾,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

2018年11月5日,经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方某明、成某平被判处有期徒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售卖病猪牟暴利

2018年7月4日0时40分许,夜已深沉。湖北省宜昌枝江市马家店屠户王某江和往常一样,在灯光下将猪肉屠宰、分割,随后搬运到三轮车,准备送往王某文的猪肉销售摊位。

但这一次,王某江不如以往“走运”。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对已被屠宰、分割的猪肉制品进行了现场取样。同日,宜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猪肉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鲜猪肉样品系不合格肉食品。

随后,枝江市公安局联合动物检疫部门抓获王某华、王某文、王某江等3人,现场查扣已屠宰的病死猪两头。

经查,2018年7月3日18时许,王某华收购了一头已染病且无法行走的100余斤的病猪并电话联系王某文,欲将该病猪出售给王某文,让其将该病猪运送到王某江的屠宰屋。

王某文电话联系王某江,要求王某江将此头病猪屠宰、分割后运送至其位于枝江市某市场内的猪肉销售摊位。

经查,3人长期收购病死猪屠宰后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王某文、王某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审理,王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王某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完)

法制网武汉6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