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法院判决首宗“套路贷”案件

2019-07-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977℃

法制网讯 记者唐荣 通讯员曹鹏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林、郑某宾两个犯罪团伙共11人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或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到2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

本案判决书共148页,长达9.7万余字,详细陈述了11名被告人的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彭某林、张某夫妇通过笼络亲友、胁迫他人、雇请打手、聘用律师等手段,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彭、张夫妇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与者(其中一人在逃)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14年底开始,被告人郑某宾、尚仁某合伙经营深圳市永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等2人随后积极参与其中,合谋犯罪。两个团伙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慌不择路的心理而向其放贷,却以“砍头息”“保证金”“介绍费”“手续费”“考察费”“查档费”“违约金”“行业规矩”“过银行流水”等多种名义减扣实际放贷金额、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租赁、授权委托等合同,先通过制造多种名目的陷阱形成虚高借款,后以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暴力、“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甚至非法侵占被害人的房产、车辆等财物。

两个犯罪集团有一个交集点,便是具有律师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其作为“受聘”于两个犯罪集团的“法律顾问”,积极为犯罪集团出谋划策,不仅策划、指导被告人如何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如何过虚假银行流水、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提起虚假诉讼等,还作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虚假诉讼,通过这种途径变相侵吞和占有被害人财产。

龙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彭某林、郑某宾为首的犯罪团伙均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均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法院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指控予以支持,遂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20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其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金。

其中,被告人彭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总和刑期2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另外,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946万余元,以及手机、音响等物。依法处置随案移送的途锐轿车、保时捷轿车各一辆以及手机、手表、电脑等物一批和被告人彭某名下房产一处,所得款项与随案移送的赃款134.6万元、冻结的银行存款155.8万元合并后,按应退赔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据了解,该案是龙岗法院审结的首宗“套路贷”案件,由该院扫黑除恶合议庭成员、刑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100人现场旁听了庭审。本案第一次庭审便进行了长达10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龙岗法院还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

法制网深圳7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