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一件拐卖妇女案宣判 地跨河北、广西两省区

2015-12-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62℃

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以李某、宋某为主犯的拐卖妇女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一纸判决书,让两名主犯都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蒙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害人被拐走,请求立案侦查,最终锁定以河北省人氏李某、宋某为主犯的犯罪团伙。两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工合作,由被告李某负责以婚姻介绍为名通过他人以3500元的价格收买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陆屋镇治疗精神疾病的被害人蒙某,经千里跋涉将其拐骗到河北省迁安市,再由被告宋某以婚姻媒介的名义通过他人将被害人卖给河北省高某做老婆,高某以被害人蒙某精神不正常、生活不能自理为由退回给被告宋某,而宋某竟以婚姻媒介的名义再次将被害人蒙某转卖给刘某。案件以被告李某、宋某等人被抓,被害人蒙某最终被解救而告破。

对于这件地跨河北、广西两省区的拐卖妇女的复杂案件,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精选出得力干警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被告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是被告李某辩称其不得拐卖被害人蒙某,不构成指控的罪名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李某在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对被告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件几经风波,双方唇枪舌战,灵山县院检察干警从人证、物证等方面据理力争,最终使被告李某、宋某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其中李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