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驾被查处,取保候审期间居然再次醉驾被抓现行。12月29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二次醉驾的司机秦某批准逮捕,这也是武汉市今年首例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作出批捕决定的醉驾案。
2015年12月10日晚8时许,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民警在该市临空港大道东吴大道路口执勤时,发现不远处一辆沿临空港大道行驶而来的黑色奔驰小轿车,在离路口约10米远的地方突然停了下来,紧接着司机开门下车,快步向马路对面跑去。见形迹可疑,民警立即上前追赶,将司机拦住,顿时一股酒味扑鼻而来。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118mg/100ml。司机随后被送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至酒醒,接受进一步调查。后经静脉血检验,测得司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62mg/100ml,明显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次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司机秦某立案侦查。
调查中,民警发现,秦某并非第一次醉驾被抓,仅仅一个月前的11月8日,也是晚8时许,秦某曾醉酒驾车,在该市雄楚大道被武昌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即被刑拘。11月16日,在保证人签署保证书后,秦某被依法取保候审,17日,其驾驶证被吊销。也就是说,秦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且无证驾驶。
12月23日,秦某再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案件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应当予以逮捕。”办案检察官认为,秦某在取保期间,明知自己喝了酒,还无证驾车,且达到醉驾标准,属于故意犯罪,依该条款应当予以逮捕。
此外,检察官还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秦某的取保候审保证书中,除载明取保期间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外,还根据其涉案性质特别载明‘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而他却罔顾该规定,公然违反,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也属于可逮捕的范围。”
为什么秦某第一次醉驾没被批捕,而被取保了呢?检察官解释,根据刑法第133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符合逮捕条件的,通常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危险驾驶罪不属于必须逮捕的范畴,故秦某第一次醉驾后,公安机关未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可以被取保的。而秦某第二次醉驾被捕,则是由于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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