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有余的刘某大,年轻时曾在部队参军,其从部队退伍时私藏一枚67式手榴弹和六根雷管带回家中,平时也喜好在家中改制枪支,却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经政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政和县人民法院以刘某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私藏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家住政和县的刘某大,年轻参军时便对部队中的武器装备有着浓厚的兴趣,对改制枪支也颇有研究,退伍时还私藏了一枚67式手榴弹和六根雷管带回家中,而改制枪支也成为其退伍后的业余爱好,但就是这个爱好让他触犯了刑法。
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刘某大先后两次将购买的射钉器、射钉弹、瞄准镜、无缝钢管等配件加工改制成枪支,存于家中。同时,其还先后帮两位朋友各改制了一支枪支。经鉴定,其中有两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而其私藏的一枚67式手榴弹和六根雷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3部队外观检查鉴定,该手榴弹系331兵工厂于1978年生产的第58批制式手榴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大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支,私藏手榴弹一枚和雷管六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私藏弹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刘某因对法律的无知,终酿成悲剧。“不知法律不免责”,法律不会因你不知而不责罚,亦不会因你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而不追究。普法任务依然艰巨,建设法治社会任道而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