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诱使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贷款550万无力偿还被批捕

2016-01-1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30℃

男子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经营公司和个人均欠有巨额外债,为偿还到期债务,其打起了他人房产的主意。方某经人介绍认识受害人邹某后,便假意与其合作经营,骗取邹某的信任,诱使邹某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房产抵押作为担保。获取银行贷款后,方某以支付邹某高额利息和按期偿还银行利息稳住邹某,几个月后,方某便玩起了消失,导致邹某被法院判决承担该笔贷款偿还责任。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方某批准逮捕。

方某作为文人下海经商,经营的也是文化传播公司、鸡血玉公司等,开始几年也是做的风生水起。方某风光的在广东河源、桂林及老家均购置了房产,并购买了奔驰车等数辆高档轿车。后因盲目扩张且因经营不善,导致其经营的公司不时陷入资金断裂的局面中。为缓解资金周转不畅的局面,其不时在民间高息借贷,这导致方某所欠外债越来越多,一时竟累积至数千万。未偿还迫在眉睫的外债,方某便在尚欠银行和其他个人数千万债务的情况下,故意向受害人邹某虚假宣传其经营公司的业绩,隐瞒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合作经营为幌子,与邹某签订《合作协议》,欺骗邹某提供自己及其子女位于桂林市中山中路黄金地段的五套房屋为其在兴业银行桂林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邹某为保障其及其子女名下为方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五套房产的安全,还要求方某另签了《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要求方某提供反担保。可方某却故意向邹某隐瞒了反担保财产清单所列财产均已在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处已抵押担保的事实。

之后,为顺利获取银行的贷款,方某向银行提供了贷款申请资料,在申请资料中,方某伪造了其经营的文化传播公司和鸡血玉公司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夸大公司经营业绩;伪造了所经营的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购销合同,夸大其经营公司的规模并隐瞒公司经营情况,蒙蔽银行。2013年3月底,方某如愿以偿的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4月初,桂林兴业银行按照合同向方某发还贷款550万元。2013年4月至11月,方某均按约定支付利息给邹某及银行。

2013年11月,方某因欠债过多且被债主逼债致无法在桂林经营公司,遂在未告知受害人邹某等人的情况下离开桂林并失联。2013年12月,东方舟因故停止支付在兴业银行桂林分行所借款项550万元的利息。2014年1月,桂林兴业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方某与该行的550万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相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笔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偿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受害人邹某被要求承担该笔贷款的还款责任,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秀峰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明知其所经营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且其欠有巨额个人外债的情况下,仍以高息为诱饵以合作经营为幌子,欺骗邹某为其从银行贷款550万元提供担保;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其故意向银行夸大了其公司的经营状况,虚构了贷款用途,通过伪造其名下公司经营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购销等方式,骗取银行受理其的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获取贷款后先偿还部分利息后逃匿,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已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将方某批准逮捕。